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0-14 浏览次数: 2013

各学院: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的通知》(鲁财教〔2016〕61号)、《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文件规定,以及《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19〕3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在我校就读的山东籍建档立卡学生,每年学费不超过8000元的,据实免除;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标准予以免除。 

(二)在我校就读的所有建档立卡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国家助学金档)。 

二、规范资助工作程序 

按照《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建档立卡学生资助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实、学费免除、助学金评审发放、落实情况备案等环节,具体由学生工作处按学年组织实施。 

(一)提前告知 

1.建档立卡学生是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中,国家或省级认定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就读子女。 

2.建档立卡学生可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档资助。非国家或省级认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不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三档资助。 

3.各学院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所有学生告知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内容。 

(二)个人申请与材料报送 

1.申请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学生工作处向各学院提供的《建档立卡学生信息统计表》中的学生(为保证学生隐私,不在全校范围内公布);未在名单中,又属于国家或省级建档立卡家庭的山东籍学生;省外户籍建档立卡学生。 

未在名单中,又属于国家或省级建档立卡家庭的山东籍和省外户籍学生需提供证明材料(明确写有国家级或省级建档立卡的手册、编号等材料)复印件,由学院统一收齐交至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逐级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反馈省扶贫开发办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学年资助范围资助申请。 

在我校就读的山东籍建档立卡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免学费资助政策申请,并填写《建档立卡免学费申请表》(附件1)省外户籍学生回当地扶贫办等资助部门申请免学费。 

在我校就读的所有建档立卡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国家助学金,并享受国家助学金二档及以上的资助;对于在建档立卡名单中且未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填写《自愿放弃国家助学金申请证明》(附件2);对于在建档立卡名单中且自愿获得一档(2600元)二档(3300元)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填写《自愿放弃国家助学金三档申请证明》(附件3)。 

对于在建档立卡名单中且未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简称:贫困生)的建档立卡学生,需填写《自愿放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明》(附件4);对于未在本通知发出前参与贫困生认定申请的建档立卡学生,如若愿意再次申请贫困生,可直接将其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中;此条款仅限2019年贫困生认定时使用,2020年开始不再接受二次申请。 

2. 材料报送 

未在名单中,又属于国家或省级建档立卡家庭的山东籍和省外户籍学生提交证明材料(明确写有国家级或省级建档立卡的手册、编号等材料)复印件上报时间截止至10月16日;附件1-4上报时间截止至10月24日。 

所有材料由各学院统一整理上报。 

(三)身份核实 

1.10月25日前,学生工作处将建档立卡学生信息与省教育厅、省扶贫开发办提供的档立卡学生信息进行二次比对,比对出的建档立卡学生信息将下发到各学院。 

2.资格取消说明:对于最终核实后,不符合资助政策且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三档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对其降档或取消国家助学金资助。 

(四)学费免除 

11月15日前,学生工作处按照规定程序、结合《普通高校建档立卡免学费申请表》提交情况,对提交《普通高校建档立卡免学费申请表》学生进行学费免除工作,并将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于已缴纳学费的学生,学校在身份核实后予以退还。 

(五)助学金评审发放 

学生工作处按照规定程序和现有情况于10至11月份组织开展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各学院配合,对符合建档立卡学生申请贫困生和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按照“(二)个人申请与材料报送”的相关规设定执行。 

(六)落实情况备案 

11月7日前,各学院应将建档立卡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于未受到资助的建档立卡学生和未享受相应资助政策的学生,须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并签订相关证明附件材料,同时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查。 

本通知自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建档立卡免学费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家助学金申请证明 

3.自愿放弃国家助学金二等及以上证明 

4.自愿放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证明


学生工作部(处)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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